| 释义 |
注册商标在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一、商标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指按照一国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1)商标有效期满,且宽展期内未续展,该商标将被商标局主动注销; (2)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 (3)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均可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