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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合法地要回欠款?
释义
    要账公司不合法,其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禁止开办“讨债公司”,并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进行清理和注销。同时,禁止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惩处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应立即执行并于年底前报告执行情况。
    法律分析
    一、要账公司合法吗
    要账公司不合法。
    “要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法律规定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公通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的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结语
    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债公司被明确禁止。这些公司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并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全面清理已登记注册的讨债业务公司,并停止办理这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请各地立即行动,并在年底前向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贯彻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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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7: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