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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是
释义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一、没有授权是否能签合同
    没有授权不能签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需要经过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时间也是有所限制的,相应的权利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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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1 13: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