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案根据 |
释义 | 刑事案件中以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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