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附件10)。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