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利用证人证言的偏见和误解来反驳证言,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的逻辑合理性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包括提出相关证据,可以逐一质问证人。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应当根据证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身体状况、人格特点、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证人证言中的疑点、漏洞、不自洽之处等,可以进行反问、追问、对质等方式进行质证。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法庭可以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的逻辑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5.《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言的逻辑合理性是评价证人证言的重要标准。 6.《证据规则》第十五条:对于证人证言中的偏见、误解等情况,可以通过交叉质证、对质等方式进行反驳。 利用证人证言的偏见和误解来反驳证言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交叉质证、对质等方式进行反驳。在法庭上,法官也会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的逻辑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