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我国刑法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提供特殊的保护,即无论其是否愿意,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即构成强奸,且从重处罚。强奸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