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股权质押合同能主张其它财产吗     以股权质押担保债务的,出质人权质押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所以不能向出质人主张其他财产。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