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共九条: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