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个法人为公司担保的连带责任有: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