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错;第二部分比较了惩罚性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包括数额设定、目的和赔偿要求;第三部分说明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法律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 2.行为具有违法性。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情形,不具有违法性。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行为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惩罚性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惩罚性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与此相比,惩罚性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在于数额设定和宗旨不同,违约金需考虑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金则不一定,同时违约金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至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三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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