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集资的数额和人数,直接关系到集资参与人的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现根据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集资案件中集资数额的认定规则进行如下梳理: 一、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予扣除 《解释》规定,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即行为人的集资数额以行为人从集资参与人处吸收的资金金额认定,案发前后,行为人以分红、利息、返点等形式返给集资参与人以及退赔给集资参与人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 二、预先返款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在认定行为人非法集资数额时,应当扣除预先返款数额。如行为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的协议金额为 100 万元,利息为 10 万元。集资参与人只需支付 90 万元(扣除了砍头息),约定期限内不再取得利息,到期后按照协议金额取回 100 万元。集资金额应认定为9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三、重复投入的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 实践中,有的非法集资可能持续几年,行为人通过提高利息或回报率,吸引集资参与人在协议到期后继续投资,并将已到期利息作为下一期本金投入,重新签订协议。如行为人非法吸收资金 10 万元,约定利息 1 万元,到期后,集资参与人不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