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忽悠”结婚是否属无效婚姻 再婚后遇到的情况既非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只有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所以,一方欺骗另一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