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的前期服务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需求 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需求有以下几点:1、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2、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非要式合同是指什么 非要式合同是指: 非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以特定的形式成立和生效。非要式合同又称非要式合同和要式合同。合同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认证、公证或第三人证书等。本合同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 三、社区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吗 社区不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居委会社区无权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且物业服务合同是集体合同,其签订的主体由法律规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才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资格。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服务性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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