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
释义 | 摘要: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最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_br_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最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纠纷中,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人支持本人的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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