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老板拒绝赔偿,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
释义 | 超市买到过期产品的解决方案:与商家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帮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购买金额的三倍或最低五百元。实例中,消费者成功起诉超市,获得退款并获赔五百元。 法律分析 超市买到过期产品可以以以下方: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 2、可以将该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3、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4、到该超市。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投诉举报该超市,并且向该超市。据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扩展资料:实例:2017年5月1日,李先生在新余一大型超市购买矿泉水一瓶。该水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的,保质期为一年。事后,李先生向超市反映情况,超市同意10倍赔偿,但李先生认为赔偿过低,协议不成。三天后的2017年5月4日,李先生到新余市渝水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因有分歧调解不成。2017年7月12日,李先生以在超市购买的水过保质期为由,向提讼。最终,一审依法判决该大型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元并赔偿500元。 结语 购买过期产品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商家协商解决;2、向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举报;3、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保存相关证据,投诉举报该超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过期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例如,李先生成功起诉超市,获得了货款退还和赔偿500元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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