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给予暂予监外执行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下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罪犯,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与程序详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根据被判决人的表现和案件特点,决定将其暂时从监狱中解救出来,让其在特定条件下执行刑罚。适用条件包括:病情严重、年老体弱、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特殊家庭困难等。程序上,被判决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进行综合评估,并听取检察机关、社会矫正机构等意见。最终,法院会根据案情、被判决人的表现和社会风险等综合因素作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在于人道关怀和社会矫正,确保刑罚的公正与有效,促使被判决人更好地改造自我,回归社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致危害社会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情况,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是为了给予特定情况下的罪犯更好的改造机会,确保刑罚的公正与有效,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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