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结婚一定要给彩礼的么 |
释义 |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这只是一种婚嫁风俗,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因此,男女登记结婚,并不是一定要给彩礼的。 一、对彩礼的解释是怎样的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如果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二、如何判断彩礼: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结婚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明年结婚,彩礼可以不用给 彩礼,源于西周的“婚姻六礼”,本来是一种婚嫁习俗,现在却成了一些父母借女儿结婚敛财的借口。 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彩礼,让普通百姓难以承受(尤其是农村家庭),因彩礼面临分手或悔婚的例子屡见不鲜 当爱情要用金钱去衡量,婚姻要用彩礼去绑架,又有多少人能够真正的幸福呢? 为此,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规定将彩礼这一种风俗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没有禁止给彩礼 也就是说,女方不能要彩礼,但是男方可以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根据当地风俗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女方适当数额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即可 不过,女方以结婚为由,强制性索要彩礼,或向男方索取巨额彩礼,那可就违法了。毕竟,利用婚姻感情索取财物,背离了彩礼的真正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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