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休产假期间要发基本薪资,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章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