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建议程序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对于个人处五十以下的罚款,公民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同时,在当场作出处罚时必须要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