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缴费比例:一般,职工个人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6%;灵活就业人员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8%。 2.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全部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3.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