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一般离婚协议书要以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后,才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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