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报销流程     本人或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于产假期满后5日内向有关部门递交资料申请生育待遇报销。     二、报销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三、报销标准     1、津贴补助     ①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     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     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     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2、一次性补贴: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