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导致其申诉权消灭。设立时效的理由包括保护债务人、维护法律平和、减轻法院负担等。然而,时效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存在问题,可能导致与公平正义不符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时效驳回请求,但已超时的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接受。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仍可以起诉,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时效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立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结语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制度。设立时效的理由包括保护债务人、维护法律平和、减轻法院负担和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对时效的行使可能与公正和公平不相符合,特别是在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包括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时效理由驳回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仍可接受等。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时效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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