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继子女成为养子女有什么法律条件 |
| 释义 |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对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都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当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达成协议。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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