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者和家属求助无门,肇事者仍然失踪不现身 |
释义 | 肇事者不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法院判决后仍不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并上一级法院可以责令原法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法律分析 肇事者不赔钱也不见人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车主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判决后仍不赔偿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肇事者拒绝赔偿和逃避责任的情况? 面对肇事者拒绝赔偿和逃避责任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包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等。其次,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维护。此外,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肇事者的行为,例如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等,让他们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我们也可以寻求媒体的曝光,通过舆论压力来迫使肇事者履行赔偿责任。最后,我们还可以寻求和平解决的方式,例如通过调解、协商等来达成赔偿协议。总之,面对肇事者拒绝赔偿和逃避责任的情况,我们应该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正义。 结语 面对肇事者拒绝赔偿和逃避责任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包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向相关部门举报、寻求媒体曝光等也是有效手段。我们应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维护正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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