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从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三)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企业承揽业务中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1、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形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