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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含义。根据法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质物占有之前并不产生效力。质权合同中约定不明或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财产为准。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从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质权设立的动产范围及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在设立质权的动产范围上,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动产可以作为质权的担保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款、有价证券等。具体的动产范围还需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具体界定。此外,民法典对质权设立的相关规定也包括了质权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质权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质权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质权设立的合规性和保障权益的实现。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质权设立的动产范围包括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款、有价证券等。质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质权设立的合规性和保障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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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