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首先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后来逐渐形成的格局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