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