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动产抵押的主旨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动产,采取不同的登记制度和抵押方式,以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需进行强制登记,而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则需要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对于流动性较大的企业产品和材料等动产,不宜单独设立抵押,而可与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整理材料并归档备查是办理动产抵押的常规步骤。 法律分析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 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动产抵押标的物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结语 动产抵押登记是确保抵押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办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确保材料齐全。对于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强制登记是必要的,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对于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动产,应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和机关,便于第三人查询。对于流动性较大的企业产品、材料等动产,单独设立抵押不利于保护权益,可与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整理归档备查,确保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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