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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下班路上受伤了,老板是否应该负责?
释义
    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老板一般不要赔。但如果有致害的第三人,则可要求该第三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骑电动车摔伤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老板一般不要赔。该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致害的第三人,则可要求该第三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班途中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骑电动车摔伤的,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有第三人造成了伤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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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2 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