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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释义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程度决定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同时,如果渎职犯罪行为涉及受贿罪,将被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本文因篇幅,节录至第三条。
    结语
    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若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重大损失,将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若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更多伤亡、更大经济损失、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若同时涉及受贿罪,将数罪并罚。以上为本文节录内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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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23: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