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哪些人?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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