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一、办理退休审批需携带的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身份证》;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6、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     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     9、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10、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1、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需携带《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二、办事程序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应填写《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3、单位携带以上表、证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4、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