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