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等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