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前提下,根据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可根据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