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法院不受理关于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怎么确定行政诉讼案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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