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