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收养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