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存在着一定的保证机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错误。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不断加强了死刑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和司法保障,以保障死刑案件的公正性。但在实践中,受到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死刑案件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的问题,对此需要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判处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审判长应当召集合议庭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职权以及召集合议庭审查死刑案件的程序及实行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担任监狱长和看守员的人员,应当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受过法律、职业业务培训,熟悉监狱工作和管理,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狱政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为刑法规定的死刑罪犯实行死刑,应当立即告知罪犯其将被执行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协助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索要或者接受财物或者其他财务或物质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司法公正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