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宣告机关为登记机关与法院;2.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3.财产协商不成可到法院处理;4.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5.审理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都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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