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时效期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包括: 1、民间借贷必须有书面的借条,如果没有书面借条的,必须能提供出借的证据,比如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债务人可以说转账的钱不是借款,而是以前的还款,那么诉讼就很难胜诉; 2、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包括: 1、如果双方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来计算;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就可以直接计算诉讼时效。 二、民间借贷起诉程序你看: 1、债权人搜集相应的证据,包括借条、欠条、或者是收据这类型的债权凭证。没有债权凭证的,就需要准备其他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 2、债权人聘请律师,拟定起诉状。起诉状中需要列明债务人真实姓名、住所地。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列名身份证号码; 3、债务人拿着起诉状,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能够受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包括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4、受诉法院初步审查起诉状,确认是否受理诉讼。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必须有书面的借条,如果没有书面借条的,必须能提供出借的证据,比如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债务人可以说转账的钱不是借款,而是以前的还款,那么诉讼就很难胜诉,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书写欠款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赵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小熊”“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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