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如何填被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一般应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填为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将其填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将委托的行政机关填为被告。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1、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3、程序和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行政处罚一类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复议期间事项需要鉴定的该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期间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兼具行政监督等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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