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缴存比例为5%至12%。调整后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法律分析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自7月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33765元。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因此本次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则本次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30元。 3、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以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则以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后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缴存单位因未及时调整而导致为职工少缴公积金的,则该单位应对7月份到实际调整当月期间的少缴部分予以补缴,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结语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缴存基数为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33765元。缴存比例为5%至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单位因未及时调整导致职工少缴公积金,应补缴缺少的部分,以确保职工权益。请注意,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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