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收到借条原件后需出具收据吗?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提交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记录本。但人民法院要求保留原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视听资料复制件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物证必须提交原本。如果提交原件或原本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记录本。因此,人民法院这样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你所述情况,如果你想保留欠条原件, 1、可以向法院提出保留欠条原件的目的和用途的申请,经允许后,才可保留 2、可以请求法院在欠条原件的复印后加盖核对无异章或请求承办案件的法官签字确认此件与原件无异。 一、视听资料复制件是否有效力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满足上诉所罗列的条件下视听资料复制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满足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打官司复印件有效吗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必须向法院提供原件的,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只要双方对证据的效力没有异议,法院就会予以采信。有些证据原件原件丢失,或者通过案件的调查,可以证明原件已经不可能存在,只要有复印件,也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法院就会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经法院核实,复印件能够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判决。 结语 物证必须提交原本,但若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记录本。人民法院要求保留欠条原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复制件,单独的复印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对方不承认其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保留原件的目的和用途的申请,经允许后,可保留原件或请求法院在复印后加盖核对无异章或请求承办案件的法官签字确认此件与原件无异。在提供证据时,需要提供原件或原物,如原件或原物不存在或无法提供,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的复印件需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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