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有:  1、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  2、公开工作纪律;  3、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  4、用人、财务、分配,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公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