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借条没约定利息 视为不用支付
释义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8日,焦某因家盖房急需钱,向钟某借了5万元。当时,焦某给钟某写了张借条:“今焦某向钟某借款5万元,到2010年12月底前还。” 可到了2011年1月,焦某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钟某三番五次催讨未果,想通过途径解决此事,要求焦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700元(从2010年3月29日起算)。 请问焦某应当承担2700元的利息吗 司法解答 怀柔区庙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第211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双方对借款的本金5万元钱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2700元的利息焦某是否应当承担。由于焦某向钟某借钱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钟某要求焦某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钟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8/2 11: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