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放弃继承可不负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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